福州职工医保缴费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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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年6月27日
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外地驻长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单位参保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缴费基数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3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福建省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如下:
上限:21060元
下限:4212元
执行时间: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不低于4212元。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员若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月补缴基数为4212元,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421.2元。
职工医保中断补缴的,统一按4212元为基数补缴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若补缴基数低于参保人所在用人单位工资的,用人单位应自行申请差额补缴申报。
2、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